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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8届受处分学生进行评议的意见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6-02浏览次数:786

 

各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对受处分学生评议工作的实践,经研究,对2008届受处分学生的评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评议,并研究决定是否予以解除处分。
  二、受处分满一年的学生,受处分后能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学习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在班级评议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同意解除处分,可以解除处分(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参加考研且达到录取分数线;
  2.参加自学考试通过一半以上课程; 
  3.非英语专业通过英语国家四、六级考试,外语专业通过专业四、八级考试; 
  4.主持校级或校级以上科研课题取得研究成果并顺利结题;
  5.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
  6.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三、因犯政治类、道德品质类(偷窃、流氓等)错误而受处分的学生不予评议。
  四、评议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全体学生评议,学院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在院内进行公示,报学校研究决定。
  五、各学院要认真统计受处分学生名单,将有关事项通知到相关学生,确保无遗漏,同时填写《2008届毕业生受处分学生情况汇总表》。符合解除条件的学生填写《徐州师范大学2008届受处分学生评议意见表》,将相关材料复印件附在表后,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期间由各学院自行下发文件处分的学生需将文件复印件也附在表后一并上交。
  六、请各学院在5月29日下午下班前将《2008届毕业生受处分学生情况汇总表》(用Excel表格制作发送至学生处邮箱xsc@xznu.edu.cn)和《徐州师范大学2008届受处分学生评议意见表》等相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附:1.徐州师范大学2008届受处分学生评议意见表
    2.2008届毕业生受处分学生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